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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一、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

1.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四类。具体内容见表1。

2.省级登记产品现有的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3.已经登记的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信息报送时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

                1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通用名称和执行标准

种类

产品通用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复混肥料类

复混肥料

GB 15063

掺混肥料

GB 2163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877

有机肥料类

有机肥料

NY 525

床土调酸剂类

水稻苗床调理剂

NY 526


二、生产企业考核

1.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

2.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

3.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三、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

1.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2.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四、登记备案

1.不再发放备案登记证。备案机关仅需在备案申请表上编号、盖章。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

2.备案申请书中备案号为:×农肥()备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3.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需备案一次。


五、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1.登记证格式和登记证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农农发[2002]2号)要求执行。正式登记证:×农肥()准字××××号;临时登记证:×农肥()临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发证年号,××××为四位数登记证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2.产品形态和主要技术指标内容(表2)

1)复混肥料:N+P2O5+K2O≥× %;配合式;含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

2)掺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枸溶性磷。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有机质≥×%含氯。

(4)有机肥料:N+P2O5+K2O≥×%;有机质≥×%。

(5)水稻苗床调理剂:N≥×%;P2O5≥×%;K2O≥×%;Zn≥×%;游离酸≥×%(Ⅱ型标注)。

                                  2  技术指标内容

种类

产品通用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复混肥料类

复混肥料

N+P2O5+K2O* %;配合式;含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

掺混肥料

N+P2O5+K2O* %;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 %;单一微量元素含量≥* %;含氯;枸溶性磷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P2O5+K2O*%;配合式;有机质≥*%含氯

有机肥料类

有机肥料

N+P2O5+K2O*%;有机质≥*%

床土调酸剂类

水稻苗床调理剂

N*%P2O5* %K2O* %Zn* %游离酸≥*%(Ⅱ型标注)

3.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4.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适用范围标注区域+作物,区域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其他复混肥料类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不标注适用作物和区域。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


六、登记资料有关要求

1.原则上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时仅提交一套资料。

2.登记申请书、续展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编号由省级肥料登记机关编制。


七、过渡期要求

1.从2009年6月1日起,新申请登记产品应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

2.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一律按照新规定执行。如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原有登记证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新规定,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重新编印、颁发肥料登记证。其中,涉及产品包装袋有关内容变更(包括技术指标和登记证编号等)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更换包装袋。


八、超范围登记产品处理

1.凡是无法列入规定的四类五种产品的,都列入超范围登记产品。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尽快完成超范围登记产品的清理工作,编制产品信息,并在6月份第一次上报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时一并上报(包括正式文件和网报)。

2.我部将对各省(区、市)上报的超范围登记产品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指导生产企业完成登记资料的整理和报送工作。生产企业在申请省级登记时使用的登记资料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可用于申请部级登记。

3.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立即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生产企业应在农业部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更换包装袋。

4.超范围登记产品申请农业部登记未获得通过,但其登记证还在有效期内的,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指导生产企业整改,并继续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九、未按“一品一证”登记产品处理

1.原则上,未按“一品一证”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关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上报登记产品信息时,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填写(在一个登记证号下填写,不要分拆填写导致出现重复的登记证号)。

2.登记证到期后,按“一品一证”重新登记、编印和颁发登记证;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更换包装袋。有关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与企业协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争取提前完成登记证的换发工作。


十、信息上报要求

1.以上关于上报信息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网络表格增加“登记种类”和“备注”两栏。“备注”栏可载明相关需要说明的信息。

2.产品登记信息应该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编制上报。技术指标按照表2的顺序依次填写。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产品,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同时上报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在备注栏载明)。

3.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的产品,在上报信息时先“删除”临时登记证信息,再“新增”正式登记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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